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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令第549號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對“鍋爐的定義”:
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九條
鍋爐,是指利用各種燃料、電或者其他能源,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,并對外輸入熱能的設備,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。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.1MW的承壓熱水鍋爐,有機熱載體鍋爐。
蒸汽發生器,是利用燃料或其他能源的熱能把水加熱成為熱水或蒸汽的機械設備。正常水位水容積<30L,容積≥30L則屬于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中鍋爐的范疇。
恒宇蒸汽發生器采用目前較為成熟的噴淋式結構,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<30L,所以不歸技術監督部門監管。
關于制造許可及制造過程中監督檢驗
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定義、范圍以《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〈特種設備目錄〉的公告》 (2014年第114號)以下簡稱“新目錄”)為準。對額定功率小于0.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、容積小于30L的壓力容器等,因未列入“新目錄”所定義的鍋爐、壓力容器范圍之內,其制造單位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,其制造過程也不需要經過監督檢驗。
蒸汽發生器與蒸汽鍋爐的差別就是鍋檢所對其的等級規定,其實蒸汽發生器是屬于蒸汽鍋爐的,但是蒸汽鍋爐卻不屬于蒸汽發生器,按照鍋檢所的等級劃分的話蒸汽發生器屬于壓力容器內,生產和使用條件稍微要簡單一點點。因此現在蒸汽發生器成為了蒸汽熱能行業的主流,只有在一些需要大型氣量的企業才會用蒸汽鍋爐。
當然也有單臺蒸發量達到兩噸的噴淋式結構蒸汽發生器,不過與蒸汽鍋爐相比這算是小的,蒸汽鍋爐的話通常需要在鍋檢所報檢,這也是很多實用蒸汽鍋爐用戶的頭痛之處,現在需要蒸汽氣量很大的企業,更愿意選擇多臺蒸汽發生器進行串聯而達到自己的需求,也不愿意去選擇報檢的蒸汽鍋爐
再就是在日常生活中,人們習慣了把產生蒸汽的設備稱為鍋爐,因此很多人都會講蒸汽發生器理解為蒸汽鍋爐。當然,不管是蒸汽發生器也好,蒸汽鍋爐也好,只要可以滿足我們生產要求可以了,白貓黑貓能抓老鼠的貓就是好貓。